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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的員工旅遊假,和往年一樣今年公司可以自已去旅遊,

之後回來的時候再報帳就好,可惜公司預算有限,超出的部份只能自已付了

只好能省則省囉,在網上找了幾家訂房網站,最後決定在知名的hotels.com訂房網站訂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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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描述:

主要設施

  • 13 間禁煙客房
  • 空調
  • 每日客房清潔服務
  • 櫃台服務 (有時間限制)

熱情款待

  • 冰箱
  • 獨立浴室
  • 免費盥洗用品
  • 每日客房清潔服務
  • 吹風機
  • 咖啡機/沖茶器

鄰近景點

  • 位於花蓮市中心
  • 天恵堂 (0.7 公里)
  • 慈濟文化園區 (1.6 公里)
  • 美崙山生態公園 (1.7 公里)
  • 自強夜市 (1.8 公里)
  • 日本將軍府 (2 公里)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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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太陽花學運323占領行政院案,10日一審判決出住宿優惠序號爐,21名被告中魏揚等10人被判無罪,陳建斌等11人被判有罪,其中有2人提出「抵抗權」,但合議庭認為還有其他可以救濟的管道,因此不構成行使的「抵抗權」條件。而同樣因太陽花學運衍生出的318占領立法院案,北院因「公民不服從」等理由,判決林飛帆等22人全部無罪,但為何2起案件北院會給出2種不同的結果呢?

318占領立法院案中,林飛帆等人被依煽惑他人犯罪、妨害公務等罪起訴,日前一審出爐時,北院曾表示,林飛帆等人提出「公民不服從」,也就是德國的抵抗權,經蒐集資料再綜合國內外學說之下,認為本案是符合公民不服從的概念,有正當事由,不具有實質的違法性,因此判決22人全部無罪。

而當時北院也列出「公民不服從」權利必須符合七項要件,包括「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」、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」、「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」、「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」、「須有適當性原則,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」、「須有必要性原則,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、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」、「要符合狹義比例原則,也就是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,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,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」。

此次323占領行政院案中,魏揚等21名被告也有人被依煽惑他人犯罪、妨害公務等罪起訴,其中煽惑他人犯罪部分被判無罪,而妨害公務部分則有8人被判有罪,從北院的判決書羅列8人犯罪事實來看,就可以清楚得知當中不少人以暴力方式阻擋警方、破壞拒馬,還有人持棉被以蓋布袋方式罩住員警頭部施暴,這就違反了「公民不服從」中「非暴力行為」。

另外,涉犯毀損罪的許姓及李姓被告,主張自己是行使「抵抗權」,北院審理後認為不符「抵抗權」要件,判決書中也指出2名被告認為服貿協議程序不當、黑箱作業,但「服貿協議確為馬政府未經授權而私與中國暗中簽訂?」「立委確有權限得以就服貿協議進行逐條審議?」「如未經立法院逐條審議,而經宣布視為審查送院存查等行為,是否確已侵害民主憲政之秩序?」北院認為這些部分都還有討論餘地。

而且許姓、李姓被告及抗議群眾當日侵入行政院的行為,是否已無其他救濟方法所進行的最後手段,這部分北院也抱持著疑問,並指出應可透過大法官釋憲程序處理爭議,「當體制內尚有中立途徑得以解決紛爭或救濟」,有需要以非法抗爭並以違法行為達到目的嗎?這也不符合「公民不服從」當中的「必要性原則」。





今天(24日)上午8點多,高雄輕軌驚傳車禍事故。一名45歲的楊姓工人違法跨越輕軌軌道,當場遭列車迎面撞擊,導致列車車頭玻璃碎裂,楊男的頭部也受到撕裂傷,幸無生命危險;不過由於楊男違法在先,高捷表示,將不會賠償醫藥費,而且還需向他求償修車費至少20萬元。

高雄輕軌於上午8點多行經C3與C4站間時,迎面撞上正跨越軌道的楊姓工人,因撞擊的力道極大,列車車頭玻璃當場碎裂。警消表示,45歲的楊姓工人,遭撞後頭部有撕裂傷、手腳也有多處挫傷,所幸送醫救治後已無大礙。

據楊男表示,當時他正在凱旋路上進行養護施工,做到一半時起身穿越輕軌路廊,準備要到停在對面的車上拿取工具,不料低著頭走路的他,沒發現列車已向他駛來,當場遭迎面撞上。

高捷提醒民眾,輕軌路廊為專有路權,切勿擅自進入、跨越,違者可依大眾捷運法開罰,最高可處7500元罰款。楊男違法闖入軌道遭撞,高捷強調,不僅不會負責醫藥費,還將向他求償修車費至少20萬元。

45歲的楊姓工人違法跨越輕軌軌道,當場遭列車迎面撞擊,導致列車車頭玻璃碎裂。(圖/社會中心翻攝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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